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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站经验 中的 猜测网站备案现场拍照政策将产生的结果


出处:互联网   整理: 软晨网(RuanChen.com)   发布: 2010-03-18   浏览: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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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备案政策试行后(记住只是试行,不是正式),网络上众说纷纭。 新的备案政策试行方案称: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工信部备案核验既然是试行,就说明核验还是会根据实际操作有所修改。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工信部备案核验如果在实践中失去可操作性,即是脱离实际、高高在上、没有深入基层调研!隆安网认为,现场办理核验手续不是失去可操作性,而是操作起来会造成两个最大的后果:一是造成地方垄断;二是信息安全;三是给草根站长增加很多费用。

首先为何造成垄断?因为接入商(IDC)有很多,全国有很多、省份也有很多,当初我在某省的idc接入商买空间,我要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我要去现场办理,各种交通、差旅费用多,我只能被迫在当地省份、甚至市里idc购买空间,各地接入商因地域而依托该项政策的潜规则,各自为政、人为垄断。全国的idc公司会失去良性竞争。其次,接入服务单位采集网站负责人信息,接入服务单位是企业非政府部门,企业能保证公民的信息不被泄露和用作其他用途?最后,现场办理核验手续,一般的idc都是在省、城市,来回增加很多费用,大家有目共睹。草根站长是普通群众一员之一,没有深入群众调研就来个”到接入服务单位现场办理核验手续”,也是一种伤害草根站长群众感情的一种可耻行为!隆安网为工信部备案核验支招:接入服务单位办理核验手续,审核单位现场办理核验审批手续。且听我道来.....

接入服务单位为核验手续的第一道门槛,可通过邮寄、传真、远程传送相关证件来核验网站负责人真实信息,审核单位现场办理核验手续可作为核验手续的第二道门槛。根据政策法规:审核单位现在是各地的通讯管理局,各地通讯管理局因为人员、机构、经费等原因无法快速审核备案,所以才来个20日的备案,按政府行政效能建设20日是在太长了。既然审核单位是各地的通讯管理局,其实各地通讯管理局可以放权给其下一级相关职能基层部门负责。按现在大部制改革,各地市、县一级政府也大部制改革了,通信管理局是工信部下属单位之一,各地通讯管理局可以放权给市、县一级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市级)、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级)审核。我滴理由是:

一、工信部已经有实际操作模式借鉴。

借鉴模式就是目前家电下乡管理的模式,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就是由供货商或企业携带相关证明证据到市、县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核验材料后到现场查看网点后才给予通过。把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看成一个网站来管理,即各地的网站负责人(站长)按负责人户口所在地,携带相关证明证据到市、县职能部门现场办理核验手续。这样,站长不但可以减少现场办理核验的费用开支,还可以按属地规范管理。网站出现违规信息也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站长删除。

二、各地通讯管理局下放审核权可以提高效率。

各地通讯管理局因为人员、机构、经费等原因,无法提高效率,据我所知,有的通讯管理局的电话都是打不通的,上班打全都是占线,管理的工作人员不是故意拿起电话不放好,就是不停的打电话核实网站管理(工信部领导不信可以在上班时间核实各省公布的备案联系号码有多少个打通)。我有个站审核40-50天还没通过,庆幸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打电话来核实另一个站,我在电话里提审核40-50天的那个站,才能审核通过(扯远了)。下方权力后,可宏观管理市县的职能部门,给予业务、技术指导等。因为一个县份的(市、区可能非常多)不可能有很多站长,如果一个县份有10-50个网站,县职能部门管理起来绰绰有余。如果是市一级可能工作量会大点,但市一级还有各个社区职能部门。

三、各地通讯管理局下放审核权有利于市县公安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市县公安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很得力,轰动大型网络违法犯罪(色情、诈骗、黑客等)一般都是区级的公安部门介入,下放审核权有利于市县公安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预防和监控作用。

四、各地通讯管理局下放审核权有利于市县宣传部门监管非法信息。

大家都知道,网络舆情一般都由宣传部门负责,下放审核权有利于宣传部门监管非法信息,出现本地非法信息及时通知站长删除,上级下达非法信息删除任务,无法通知站长马上删除都可以找到站长本人告诉其马上删除。

当然,各地通讯管理局若下放审核权也存在些弊病,下放审核权到市县一级,本地网站的网络舆论、信息(新闻)舆论监督容易受地方政府施加影响、被潜规则关站。以上是隆安网对新的备案政策试行的一些看法,估计非常肤浅。若主管备案的官员看见,认为有理可采纳,认为无理则笑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