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图文教程 > 网站运营 > 网站策划 > 域名使用明星名 是否构成域名抢注

网站策划
一个音乐网站产品的策划
玩赚网络广告:会评估算帐者赢
国外案例:一份有趣的营销投入趋势报告
运营案例分享:上海大众的博客病毒营销
站长前沿:实体市场支撑的B2B网站运营思考
商业化是博客未来发展趋势 商业化前景诱人
湖北省人才网站 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
关于豆瓣网的调查分析
杨帆:企业网站如何提高客户转化率
广告(adsense)是推动RSS的根本动力
曹芳华:品牌核心价值 品牌消费的精神满足
B2c杂思:浅用户,深应用
视点观察:评估在线研究对离线销售的影响
熊大寻:漫谈策划发展阶段 大者为王分析
昝辉:网络营销效果在于实现客户终身价值
黄相如:网站运营应重视互动性网站的灵魂
黄亮新:网站策划应寻找创意寻求商业价值
音乐产业不要对运营商重组抱有过高的期望
“定位大师”里斯13个忠告 要放弃
揭开新营销模式的误区 王明潭十大营销观点

网站策划 中的 域名使用明星名 是否构成域名抢注


出处:互联网   整理: 软晨网(RuanChen.com)   发布: 2009-10-17   浏览: 79 ::
收藏到网摘: n/a

律师:

近日,我使用某明星的名字注册了一个中文域名。请问:这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该域名有无被裁定转移的风险?

读者:陈品

陈品读者:

按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下列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域名投诉才会得到支持,域名方可能被裁定转出:(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您以明星姓名注册域名,符合域名抢注的第一个条件。

由于姓名重名率很高,您如果本身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如姓名权、商标权或者商号权,则该注册行为不会被认为是抢注行为。如您对该域名主要部分不具有上述权利,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若您有证据证明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有如下情形的,也可以认为您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如您无法证明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只要不具有《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情形,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其他恶意的情形,该域名一般不会被裁定转出。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建刚